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p生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
《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鲁教财字〔2007〕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积极参与学院相关劳动而取得合法报酬,以此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也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各用工单位遵循“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对所用的勤工助学岗位及学生实施具体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工资年度预算、岗位审批与撤销、工资审核签报等。
第六条 各用工单位对勤工助学岗位及学生实施具体管理,如进行岗前技术和安全培训、思想教育、工作考核、工资核算、卫生工具配备等工作。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学院勤工助学岗位为固定岗位,指持续一个学期(法定节假日、寒暑假除外)及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岗位设置以教学辅助(如实验实训室教学设备维护等)、办公室辅助(卫生清洁、文秘类工作等)、校园治安维护(如校内巡逻、上下学道路交通维护等)、校区卫生清洁等工作为主。
第五章 岗位管理要求
第八条 岗位申请基本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诚实守信,吃苦耐劳,责任心强;
3.学习努力,遵纪守法,无违纪行为;
4.生活朴素,勤俭节约;
5.身体健康,学有余力。
第九条 岗位审批程序:由用工单位提出勤工助学岗位使用或撤销申请,报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二级学院岗位所用学生由二级学院自主安排选拔,名单报勤工助学办公室备案;处室岗位所用学生,由院勤工助学工作办公室联系二级学院选拔推荐。
第十条 质量要求:勤工助学学生在岗位上,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一条 安全要求:任何用工单位不得设置有毒、有害、危险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 时间要求:勤工助学岗位试用期一般为七天。用工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
第十三条 工资要求:实行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依据日照市民政局制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当上下浮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