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资助奖励评审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资助与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确保各项资助与奖励工作积极有序开展,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实行二级管理。第一级,学校成立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校资助奖励工作的计划、部署、考核、监督;各项资助奖励项目的审定和资金发放;对学生相关诉求中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计划财务处财务管理、教务处教务管理负责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资助奖励项目总体规划分配、指导检查、评审上报、诉求问题上传下达及相关事宜的处理等。第二级,二级学院成立各自的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本学院负责学生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组成,职责为具体组织实施本学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的名额分配、评选、审核、公示、上报工作;本学院学生资助奖励诉求问题的处理。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项资助奖励项目的评审发放,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政策和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评审发放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资助奖励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评审发放任务。发放至学生的获奖受助钱款,任何个人不得克扣、收缴、挤占。如有违反,相关教师、学生将分别由校、院两级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严肃查处。
第四章 评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项资助奖励项目按学年评选,主要在秋季学期组织进行。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单一资助或奖励项目总金额大于或等于五千元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参评其他资助奖励项目。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奖励项目(含励志类奖学金)之间不可重复参评,奖励项目与资助项目之间、不同的资助项目与资助项目之间可重复参评。重复参评时,各项资助奖励项目的总金额除下列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大于五千元。
1.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
2.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
3.获得特殊困难资助金的学生;
4.参评按评审要求不受额度限制的资助奖励项目的学生。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工作处自接到上级部门关于组织评选学生资助奖励项目政策性文件当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根据当年度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重点困境儿童(以下简称7类特殊困难学生)等情况,制定出符合学校实际的资助项目评审实施方案,根据各二级学院可参评学生人数制定出奖励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各二级学院资助与奖励资金预算与名额分配表等文件,报学校审批。待批复后,送发至各二级学院。
2.各二级学院自接到学校相关文件、通知后,根据当年度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7类特殊困难学生情况和可参评学生人数,及时公布本学院资助奖励名额分配、具体评审办法、评审小组、监督电话及信箱等,并在规定时间内认真组织评审。
3.参评学生的学习成绩和违纪处分情况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审核人员在审核结果上签字,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4.各二级学院将评审结果通过网站挂载和在本学院显要位置张贴两种方式公示2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
5.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开展学生名单的校级审核并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全部审核完毕,将审核结果反馈二级学院。
6.各二级学院接到反馈信息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做相应调整。如涉及参评学生的奖助资格撤销或变更,需由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核实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7.各二级学院将最终的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处统一汇总。由学生工作处通过网站挂载和在卓越广场张贴两种方式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涉及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基金会等拨付的资助奖励项目资金,则待学校批复后,报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自审批通过当日起,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十个工作日之内,将资助与奖励资金发放到由学生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上,无特殊情况不使用现金发放。
第六章 诉求办理
第十三条 利益诉求受理时间为自二级学院组织评审资助奖励项目始至计划财务处发放钱款完毕后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诉求受理范围为涉及与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有关的一切利益诉求。
第十五条 诉求受理渠道为各级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指定的诉求受理部门和专门开通的监督电话、信箱(含电子邮箱)等。
第十六条 诉求办理程序
1.投诉到各二级学院的,由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并予以解决。
2.投诉到学校的,情节较轻的由学校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投诉转交二级学院调查解决,形成反馈意见后报学校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情节较重的由学校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和二级学院一起进行调查解决。
第十七条 诉求办理要求
1.诉求受理实行实名制,诉求人需提供准确证据并留下有效联系方式(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以便于调查核实,提高工作效率,否则不予受理。诉求人在诉求时应理性陈述、稳妥表达,如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攻击性、侮辱性语言、文字或行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2.二级学院在处理诉求问题时必须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确保处理结果的真实性。
3.学校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对整个诉求办理实施监督,对于不按原则办理,故意偏袒、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相关部门、人员,对于因为未及时认真正确处理学生诉求问题而产生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相应工作制度,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