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职业技术学院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日政发〔2007〕4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由省、市按比例共同分担出资设立。
第三条 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资金由我院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比例从当年事业收入中提取。
第二章 资助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比例
第四条 我院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项目包含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
1.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2.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1000元,2档2000元,3档3000元。评选比例及名额分配依据当年上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确定。
3.学费减免主要用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学费开支,资助标准最高不超过5000元。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金额大于等于5000元的,按照学费5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可参评学生实际缴纳学费小于5000元的,按照其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金额进行资助。具体分为三档,1/3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2%;半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全免,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1%。
4.校级困难补助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评选比例为全院可参评学生总数的8%。
5.勤工助学、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主要用途、资助标准等具体事项详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三章 资助项目申请条件
第五条 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参评学年已经取得学籍注册;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参评学年无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记录;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上进,按照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无不及格或零学分现象;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和《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管理办法》、《日照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等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照学年申请和评审。资助对象为我院在校生中一年级以上(含一年级)的学生。
第九条 一年级学生进行参评当学年资助项目评审时,不做成绩方面要求。
第十条 在全部完成学院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教学计划后,学生多选的相关课程学习成绩不作为资助项目评审参考指标。
第十一条 学生由于不可抗力或校方客观原因(不涉及学生自身原因)造成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专业限选课、顶岗实习必修课缓考,则该学生该门课程成绩将不作为其参加资助项目评审的依据,不影响其参与资助项目的评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院全体师生有权利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的学生进行监督。如受资助学生在资助金额发放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则已获资助金额可被收回:
1.生活不节俭,奢侈浪费者;
2.触犯宪法、法律者;
3.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受到警告及以上文件处分者;
4.未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个人生活状况,通过弄虚作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经核实者。
第十三条 资格被收回事宜的办理程序、标准为:由各二级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将欲收回资格的学生名单、详细材料进行整理并报学院资助奖励项目评审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实施。对于出现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资格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上级规定标准递补;国家助学金享受资格被收回,则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学年国家助学金一档标准进行依次递补;学费减免、困难补助享受资格被收回,则收回资金由二级学院统一收缴,上缴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日职院字【2007】155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