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管武装制度。乡镇、街道党(工)委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武装工作重大问题。乡镇、街道党(工)书记每年向上级军事机关进行党管武装工作述职。
二、计划制度。基层武装部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制定阶段和专项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和大项军事活动计划要上报备案。
三、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专武干部和基干民兵连(分队)长会议,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指示精神、法律法规、军事理论和业务知识,研究解决武装工作有关问题。
四、请示报告制度。基层武装部定期向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党(工)委、政府请示报告工作。遇有重大灾情、险情和其他突发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
五、值班执勤制度。乡镇、街道人民武装部抓好担负战备值班民兵分队的备勤工作,值班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必须在职在位,分队人员在位率保持80%以上。
六、请销假制度。乡镇、街道专武干部平时应当保持在位,正常工作时间,离开岗位3天以上的,应当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返回后及时销假。
七、登记统计制度。认真登记统计例行会议、学习教育、整组训练、执行任务、人员在位和兵役工作、国防动员潜力以及物资装备器材等情况,做到要素齐全、内容详实、及时准确,至少有3年以上资料可以查询。
八、考评通报制度。基层武装工作列入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年度综合工作考评范畴,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党管武装职责的重要指标。
九、学习教育制度。按照上级学习教育计划,组织专武干部和民兵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十、安全保密制度。加强经常性安全保密教育,严格落实安全保密规定,加强印章和文件管理,办公、上网计算机分开使用,密级文件专柜存放,防止失泄密。